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謝采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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