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69號
原告 蔡麗珠
被告 余泊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5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依其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預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提款,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渠等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因需錢孔急,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2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某統一超商門市,以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將其所申設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勝豪 」之人收受,密碼則以LINE告知「張勝豪」之人。而自稱「張勝豪」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之系爭帳戶,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以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目前沒有錢可以賠償,不同意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5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構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可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頁),是被告上開詐欺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可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未直接執行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實施之詐欺行為,然其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依前開民法第185條規定,與實施詐騙之詐欺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見簡附民字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三)至被告雖辯以其並無資力給付原告等語,然此部分抗辯不影響被告應依上揭規定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並無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算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呂雅惠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蔡麗珠
原告於112年4月6日某時許,透過Facebook上「 阿土師 」教授投資股票訊息,而以Line與暱稱「阿土師( 李金土 )」、「 劉郁淇 」及「海崴客服No.37」等人聯繫,而遭騙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遂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金錢至系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