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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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宏仁 律師
被告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10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壹、被告於民事答辯(四)狀中自認原告所提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二)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告處之事實。然原告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似有變動,被告對變動後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告處是否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