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6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1、2、3、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檢察官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云云,經查:
(一)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02號判決予以減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鍾淑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