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2、4所載,與附表二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各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一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二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8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7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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