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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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明人 林錦興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錦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聲明不服,具狀「提出聲請鑑定指紋筆跡狀」及「提起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