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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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71號再抗告人 余聲賢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余聲賢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或抗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