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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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4號上訴人 常永慶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常永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及為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殊難遵服,理由後補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其上揭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