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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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6號上訴人 林威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5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林威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刑,並諭知沒收,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有違誤之處,誠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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