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敬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933元(計算式
:64,933+60,000=124,9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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