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鄭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惠玲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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