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鄭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惠玲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