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志勇
○ ○ ○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栢陽 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主張關於汽
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
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
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351元,其中82,151元即汽車毀損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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