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水萬 (即 周鈴傑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1,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