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司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調字第51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良標 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行為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良標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其得繼承之不動產不為繼承之登記,該不為繼承登記之處分行為,已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蘇良標、蘇**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皆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

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

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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