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告 邱玲麗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 律師
陳郁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榮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