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被 告 賴培倫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被告所涉
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裁判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原告所主張與本件為同一之事實而涉有妨害性自主
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由本院
判決被告有罪,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
因被告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且原告主張本件之相關舉證亦需待調取該案卷以資審認
,故非俟該刑事裁判確定以調取該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是本院認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侵
上訴字第1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裁判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