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邱宇岑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777號強
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而該事件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是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
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600,00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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