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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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2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捌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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