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告泰穎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之二B一(台灣領
航企業大樓)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設台南縣新營市○○路法定代理人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 律師住台南市○○路○○○號一二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與原告簽訂之標售財物合約全部(含明細表)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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