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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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送達代收人林錫恩律師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