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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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楊涵如 被上訴人 蔡汶翰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保險字第1號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9,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