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0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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