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政府各相關機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不斷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宣導,猶於酒後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0.六五毫克情況下,騎乘機車上路,本應從重量處,惟因被告並未肇事,犯罪所造成之危害較低,且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均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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