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錦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連昇 、 郭正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相對人名義(系爭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為 王維民 ,非聲請人李錦雲;發票人為銘耀國際有限公司,非相對人劉連昇、郭正宏)。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