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畢經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畢經 武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經武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7、12至2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其餘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7、12至21以外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7、12至21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玲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原編號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1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6日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106年11月14日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106年12月12日編號1至8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9至11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12至20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2詐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5年10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107年3月30日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107年5月1日33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6年7月24日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107年4月30日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107年4月30日4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6年7月24日55侵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6年3月21日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107年5月31日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107年6月26日66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23日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108年1月31日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108年3月5號77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17日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109年5月5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110年2月25日88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2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09年12月16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09年12月16日99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5年11月初或105年11月11日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111年2月23日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111年4月7日1010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5年11月17日至105年11月18日11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8日1112詐欺有期徒刑9月105年11月2日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111年2月23日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111年6月23日13詐欺有期徒刑9月105年11月29日1214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15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16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17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18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19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10日20詐欺有期徒刑7月105年11月27日1321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