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尿液檢體監管紀錄查核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Z000000000000)」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俊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民國110年5月20日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同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已有施用毒品之行為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64號被告陳俊瑋(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0年5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11年4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2日23時許,在其高雄市○鎮區○○街00號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月5日20時20分許,其因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其至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而被告上開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參,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檢察官莊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