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夾鏈袋貳個、吸食器壹組及安非他命盛裝管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被告多次行為,時間緊接,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係
屬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再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
之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本應以持有論,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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