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納友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
規定,處罰金壹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寶僑公司)於
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蔡秀卿羅平定柯憲宗 證詞。⑶寶僑公司變更登記表、
出勤表、勞動檢查結果會談紀錄、員工上下班接送排班表、宿舍住宿人員名冊、
加工單位女性員工通訊錄各乙份。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八十九年
八月九日台八九勞甲○製字第一0三三0九一號函、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九
勞甲○製字 第一00九七七一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勞甲○製字
第一0三六0三二號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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