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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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請人易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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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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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4年8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1
002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114年9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2
003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4年10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3
004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4年11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4
005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4年12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5
006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1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6
007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2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7
008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3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8
009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4月8日
85,300元
RN1442609
010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5月8日
85,300元
RN1442610
011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6月8日
85,300元
RN1442611
012
易寶興業有限公司李俊賢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5年7月8日
85,300元
RN144261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