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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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編號2之「判決確定日期」欄、附表編號7之「犯罪日期」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2、5至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所犯如編號7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揭2判決,下合稱原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自應於有期徒刑30年(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2年5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30年為上限)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

 ㈡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毀棄損壞、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0年11月間至112年8月間,時間尚非密接,罪質差異程度較大,責任非難程度較低等因素,另考量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腦出血2次,且父母均開刀行動不方便(本院卷第133頁)等語,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原裁定、原判決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3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17日

110年11月13日

111年9月3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8170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2690號

112年度偵字第25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111年度易字第653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62號

日 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7月27日

113年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46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7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62號

日 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13日

113年3月1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0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6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10號)

原聲請書「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12/11/03」

編號1至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4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2次)

112年8月23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12日(2次)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8521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

112年度偵字第7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號

113年度易字第44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8號

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7號

113年度易字第44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8號

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11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53號

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15日前某時

112年4月16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19日

111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3859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91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69號等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

日 期

113年9月19日

114年1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69號等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

日 期

113年10月16日

114年2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03號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所載「112.04.15」更正為「112年4月15日前某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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