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拉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8,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