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被 告 汪亭葦 (即 江茂田 之繼承人)
被 告 江威德 (即江茂田之繼承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