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2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邱淑敏
被   告  葉丁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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