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54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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