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該案卷宗第65頁),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0年11月24日起算,至100年12月5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6年1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稽,其提起抗告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