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6號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6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程序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理由
一、按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下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方對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聲明異議,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6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蔡如琪法官陳文燦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君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