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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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8月11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