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佩昌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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