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被上訴人 李馮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二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五號被告李馮庫涉嫌偽造文書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李馮庫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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