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立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次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補,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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