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秋臨 等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玖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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