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名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明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於104年1月29日已納1,500元,尚
餘165元未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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