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40號
原 告 藍源徵
訴訟代理人 蘇玉婷
被 告 王雅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