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仁 (原名 黃威翔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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