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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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請人 吳淑芬

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依聲請人113年12月27日民事陳報狀第九點說明,補陳保險投保資料,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併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二、請依聲請人113年12月27日民事陳報狀第十點回覆結果,補正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21日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前已檢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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