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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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EviRakhmawa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釋明請求債務人EviRakhmawati給付新台幣3,000元事項。(如請求利息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