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EviRakhmawa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釋明請求債務人EviRakhmawati給付新台幣3,000元事項。(如請求利息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