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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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陳李秋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進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萬3,967元(計算式:6400x192.80x47/54=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系爭土地設有抵押權2筆,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㈠告知訴訟狀;㈡被告洪進成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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