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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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康洺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威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新臺幣3,85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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