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康洺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威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新臺幣3,850,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