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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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俊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郎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3月2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47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