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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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維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維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維勳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4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36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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